3.2 集贸市场规模预测和用地指标


3.2.1 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3.2.2 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节约集约为原则,以规划预测的服务人口为依据,结合集贸市场的类别确定规划指标。用地面积应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与服务人口数的乘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1㎡~0.5㎡。其中,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2㎡~0.5㎡;商超型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1㎡~0.3㎡。
    2 临时市场的用地规模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场地条件确定用地指标。
    3 当同时设置固定市场和临时市场时,固定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依据临时市场设置情况和所占比例进行相应折减。

条文说明

3.2.1 为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相衔接,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镇、乡、村庄规划期限相一致。
3.2.2 本标准对“服务人口”、“日入集人数”、“辐射范围”、“年成交额”四个因素与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进行相关分析,“服务人口”的相关性最高。且“服务人口”与“平集日入集人次”两指标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市场的服务人口规模越大,平集日入集人次就越多,用“服务人口”可以替代“平集日入集人次”。“服务人口”的数据具有可获取性高、准确度高、便于统计的优点,故本标准选用“服务人口”为依据,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
    服务人口依据合理的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计算得出:位于镇区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多为镇域,服务人口为镇域人口;大城市周边的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镇、旅游型镇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为镇域、周围乡镇和域外旅游人口,服务人口多为镇域人口与一定比例的周围乡镇人口、旅游人口的总数;位于乡、村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多为乡域和村庄,服务人口多为乡域、村庄人口。调研显示,建制镇的镇域人口规模普遍较小,约80%的建制镇镇域人口在1万~6万之间,镇市场平均服务人口在2万~3万,大城市市郊的集贸市场服务人口多,北京约为5万~7万。一个镇设置有几处集贸市场的,镇市场、乡市场、村庄市场的服务人口具有重叠性。
    通过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面积、服务人口的回归预测分析,三者之间具有显著的线性关系,但人均市场用地面积的取值受集贸市场的空间形式、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集期、南北方差异影响明显,确定“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具有一定的波动区间。调研显示,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人均用地面积大,商超型市场用地集约、人均用地面积小。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集贸市场,考虑到集贸市场在仓储、保管以及配送等方面用地面积的增加,人均用地面积可取高值。
    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设置的),虽然用地复合利用,但在功能上替代了固定市场的部分职能,因此固定市场用地要依据临时市场的设置情况和所占比例进行相应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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